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麗錦 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邱麗錦等人應就其
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邱存仁 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
○○○○○○號土地,按相對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云云
。惟經本院於108年5月1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
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5月20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
相對人 邱麗春 、 吳邱麗蓬 、 邱秀珮 、 陳暖 因遷移未能送達,
其餘則迄今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9件及不能送達事由報告
書4紙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
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