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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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月香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鄭月香應將坐
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原應繼承之應有部分,
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7日以繼承為原因之移轉行為;相
對人 鄭陳敏 、 鄭正祺 所為就上開不動產之贈與行為與所有權
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云云。惟經本院於108年5月1日檢
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5月
20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
書3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
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