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88號
原   告  黃雲卿
法定代理人  葛雨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原告經調動後每月平均可領取之時薪為何,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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