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6號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芬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18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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