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100年
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件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