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4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0年12月26日起至125年12月25日止,以擔保相對人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乙○○先後於91年1月2日及91年1月14日,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元及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7年1月2日,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96年8月3日起即未繳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456,14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6年11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11月26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54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北斗鎮│中華││1494│建│00│02│03.00│全部│乙○○、 王金 │││││││││││││城各持分1/2│└──┴───┴────┴────┴────┴────────┴─┴──┴──┴──────┴─────────┴──────┘┌─────────────────────────────────────────────────────────────┐│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4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82│彰化縣北斗鎮興│彰化縣北斗鎮中│加強磚造2層樓│1層:44.22;2層:59.71││全部│乙○○所有││││農路2段485號│華段1494地號│房│;騎樓地平面:15.49;││││││││││合計:119.42││││├──┼───┼───────┼───────┼───────┼───────────┼─────┼────┼───────┤│002│383│彰化縣北斗鎮興│彰化縣北斗鎮中│加強磚造2層樓│1層:45.63;2層:61.61││全部│甲○○所有││││農路2段487號│華段1494地號│房│;騎樓地平面:15.98;││││││││││合計:1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