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0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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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0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論罪法條欄」所載之內容,經核非針對本案被告甲○○所為,應係檢察官於製作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參酌引用另案(96年度偵字第23042號,即本院96年度簡字第6003號)被告 吳宗熹 及 吳英美 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漏未刪除更正所致,使整篇書類均未論及被告涉犯之罪名為何,有上開相關書類在卷可稽。然被告所犯之法條,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雖應記載,但法條之記載,究非起訴之絕對必要條件,若檢察官於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已載明被告涉犯之犯罪事實,雖漏未記載法條,亦應認為業經起訴(聲請簡判)。查檢察官既已於犯罪事實載明被告係基於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意,而為附件所載之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上開㈠所述及證據增列:「①證人即店員吳宗熹、客人吳英美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營業場所臨檢紀錄表1份。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④現場照片8張。」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觸犯同條例第22條之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被告與另案被告吳宗熹(經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至同年8月8日凌晨1時許止,期間反覆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多次犯罪行為,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竟不思悔改,再為本案犯行,不僅破壞國家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無足取,且係居於主導地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附表編號1至7及9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另編號8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1│新象王電子遊戲機臺(│1臺│「OM超商」負│││含IC板1塊)││責人甲○○│├──┼──────────┼──────────┼───────┤│2│魔法球電子遊戲機臺│1臺│「OM超商」負責│││(含IC板1塊)││人甲○○│├──┼──────────┼──────────┼───────┤│3│超級大舞台(含IC板1│1臺│「OM超商」負責│││塊)││人甲○○│├──┼──────────┼──────────┼───────┤│4│滿貫大亨麻將電子遊戲│1臺│「OM超商」負責│││機臺(含IC板1塊)││人甲○○│├──┼──────────┼──────────┼───────┤│5│大舞台電子遊戲機臺(│1臺│「OM超商」負責│││含IC板1塊)││人甲○○│├──┼──────────┼──────────┼───────┤│6│賽馬電子遊戲機臺(含│1臺│「OM超商」負責│││IC板1塊)││人甲○○│├──┼──────────┼──────────┼───────┤│7│龍鳳電子遊戲機臺(含│1臺│「OM超商」負責│││IC板1塊)││人甲○○│├──┼──────────┼──────────┼───────┤││││「OM超商」負責││8│密室遙控器│1個│人甲○○│├──┼──────────┼──────────┼───────┤││││「OM超商」負責││9│代幣│200枚│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