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對於民國97年7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並有明文。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