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73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就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訂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駁回保全處分聲請之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交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兆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