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0號
原 告 周進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進德 發支付命令(99
年度司促字第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