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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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榮萬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5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榮萬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貳副、骰子拾肆盒(每盒貳拾顆)、無線電對講
機貳台、手電筒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象棋2副、骰子14盒(每盒20顆)、無線電對講機2
台、手電筒2支等為共同被告 陳聰富 所有,此據共同被告鄭
耀騰供承在卷,分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宣告
沒收。至另扣案賭資15,600元,分屬在場賭客 林春木 、徐
文卿、 張清榮 所有,既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
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