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小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26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被   告  陳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26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8,958元,及其中新台幣49,865元自民國
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蕭秀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