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美琦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3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美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台幣
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
台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先後二次
恐嚇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