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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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590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嘉慶
陳詩宜
被 告 鍾豪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
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