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8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周郭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良英 因106年度潮簡字第482號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