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9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13、14行「臺中市警察局西屯派出所」應補充為「
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第18行「並在本署限
制住居具結書上偽簽『 陳友文 』署押2枚」應更正為「並在
本署限制住居具結書具結人欄上偽造『陳友文』之簽名及指
印各1枚」,及補充記載被告於99年4月16日在臺中市警察局
第六分局逕行逮捕通知書及執行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上分別
偽造「陳友文」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
臺幣,並就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為一萬五千元)。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偽造之署押│偽造署押之文件│
├──┼───────┼─────────────────┤
│1│陳友文之簽名2│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調查│
││枚│筆錄│
├──┼───────┼─────────────────┤
│2│陳友文之簽名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逕行逮捕告知本│
││指印各1枚│人通知書│
├──┼───────┼─────────────────┤
│3│陳友文之簽名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拘提逮捕告知親│
││指印各1枚│友通知書│
├──┼───────┼─────────────────┤
│4│陳友文之簽名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4月16日│
││枚│檢察官訊問筆錄│
├──┼───────┼─────────────────┤
│5│陳友文之簽名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限制住居具結│
││指印各1枚│書具結人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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