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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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867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
訴人甲○○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
之家族成員關係。民國99年7月3日22時許,在臺中縣○○鎮
○○里○○○路○○○巷○號住處,二人因故發生口角,被告竟
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先徒手毆打告訴人之腰部、臀部及
手部後,再將告訴人推倒,致告訴人受有左上背瘀青、右前
背瘀青及左髖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 王昌庭 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依同法第287條規定
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純如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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