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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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647號
法定代理人 吳偉全
訴訟代理人 李坤聰
被 告 李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17日上午9時15分許,
在彰化縣○○鄉○○村○○路與台76線匝道路口處,因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不慎撞損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記
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新臺幣39萬3704
元,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被告求償其已給付之上
述修理費用,因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依同法第1條
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之住所
在彰化縣○○鎮○○路○○○號,業據原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在卷足憑,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彰化縣,則依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