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5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957號
原   告  李海光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被   告  黃北丞
訴訟代理人  何津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訴外人即其子 李忠輝 所簽發並有原告背書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對原
告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11336號支付命令,並於該支付命令
確定後,持以向本院聲請對原告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
本院分為102年度司執字第57675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系
爭本票上原告之背書,並非原告所簽,該簽名與原告之筆跡
顯然不符,原告從不認識被告,更不可能為李忠輝背書,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
本票保證人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抗辯:被告係持李忠輝所簽發經原告背書之系爭本票,
向本院聲請對原告核發上開支付命令,並在該支付命令確定
後,持以向本院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並無不合。被
告是因借款給李忠輝而自李忠輝處取得系爭本票,取得時其
上已有原告之背書,李忠輝並告知被告原告之背書是原告本
人所親簽。原告收受上開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
議,該支付命令已確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違反支付命令之
既判力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
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命債務人為給付之確定判決,就給付請求權之存
在有既判力,則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行提起確認該給付
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最高法院著有26年渝上字第1161號判例
可資參照。另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
訟標的,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予駁
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
定自明。而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除當事人就確定終局判
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或為相反之主
張外,法院亦不得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裁判。否則將使
同一紛爭再燃,即無以維持法之安定,及保障當事人權利、
維護私法秩序,無法達成裁判之強制性、終局性解決紛爭之
目的(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以原告在系爭本票上背書,而向本院聲請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0日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
11336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並於102年5月22日確定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支付命令卷宗
核閱屬實,原告與被告間關於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新台幣
60萬元,已經被告聲請對原告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本件原告起訴以系爭本票上「李海光」之背
書屬於偽造為由,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保證人債
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為兩造間上開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所
及,依前揭規定,自不應准許。另原告於本院雖主張其未收
受該支付命令,然該支付命令經向原告之戶籍地臺中市○里
區○○路○○巷○○號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
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2年4月19日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於
前揭102年度司促字第11336號卷宗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
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已生合法送
達之效力,原告主張該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云云,於法無據
,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後段之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
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
附表
┌────┬────┬───┬───────┬───┬───┐
│票號│發票日│到期日│面額(新台幣)│發票人│背書人│
├────┼────┼───┼───────┼───┼───┤
│WG096269│101年9月│未記載│60萬元│李忠輝│李海光│
│96│25日│││││
└────┴────┴───┴───────┴───┴───┘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