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黃千惠 (即 黃清飛 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黃全興 (即黃清飛之限定繼承人)
原告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黃千惠、黃全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兩人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13元,
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