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黃千惠 (即 黃清飛 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黃全興 (即黃清飛之限定繼承人)
原告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黃千惠、黃全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兩人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13元,
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