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鄧日新
被   告  張哲豪
       魯小嵐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0月23日下午4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張哲豪於民國96年1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魯小嵐陸續向伊申辦學生就學貸款,借款本金
新臺幣188,233元,依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滿一年之日起為開始償還日期,而被告張哲豪於100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101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張哲豪
自102年2月27日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
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
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魯小嵐則
以:被告張哲豪出嚴重車禍,腳受傷,開三次刀,現已萎縮
不良於行,且生活有困難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惟被告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
所負之清償責任,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被告此部分
所辯自難憑採,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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