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邱千凱
再審被告  徐子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審原告對於民國102年7月23日
本院102年度板小字第127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且原則上應自
判決確定時起算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又再審之訴,
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㈠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㈢
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㈣再審理
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又再審之訴不合
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第500條第1項、第501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再審原告不服鈞院102年度板小字
第1279號確定判決,僅一次開庭即以一造辯論終結而為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同法第497條等
規定情形,提起再審之訴,聲明廢棄原確定判決云云。
三、經查:
㈠本院上開102年度板小字第1279號判決係於民國102年9
月23日確定,而本件再審原告係於上開判決確定前之102
年9月10日即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該判決送達證書、提
起再審之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等在卷可稽,是再審原告提
起本件再審之訴時,上開判決尚未確定,其後雖復於102
年9月23日具狀陳報更正提起再審之訴不服之判決,惟仍
係於上開判決尚未確定時,是核與上揭規定已有不合。
㈡又本件再審原告雖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第497條等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惟其訴狀
毫未表明有如何上開法定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
,顯亦有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之情。
㈢綜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訴既有上開不合程式等情,顯為不
合法,依法自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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