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4年度彰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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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5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黄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89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本件信用卡之歷次消費明細及還款明細。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趙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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