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調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245號

聲請人 孫金舜

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

相對人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慧

相對人 孫寶爐

孫寶生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754元(計算式:原告陳報之被告占用頂樓平臺面積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88,877元/登記樓層數15層=577,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以起訴時計算),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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