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87號
原告 周育民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佳盈 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