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82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告 顏文禮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30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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