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劉錦妹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事件(九十年執聲沒實字第二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劉錦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具保人陳劉錦妹前因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貳萬元,並由具保人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一節,有卷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000081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足憑(見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三號執行卷)。而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嗣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詎經執行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復有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五號刑事判決正本、對被告之送達證書、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甲○茂實90執3833字第47066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板檢森庚 90執助字第2280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卷附對具保人之郵務送達證書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甲○茂實90執3833號通知書各一紙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可佐,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