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靜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一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九六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一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五九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一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拾叄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當庭諭知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繼續審理,惟被告屆期未到庭,經本院諭令拘提未果,於同年八月二十三日發佈通緝。被告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又因盜刷偽造信用卡案件,為警緝獲,經解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辨,並聲請該院法官羈押獲准,嗣該院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關係,將被告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於同年九月十三日訊問後,認為被告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當庭諭令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宣示均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