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4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乙○○○
癸○○黃 陳淑美 丁○○○壬○○寅○○辰○○卯○○午○○巳○○丑○○庚○○己○○戊○○未○○辛○○被告申○○訴訟代理人地○○
子○○繼承人地○○
宇○○酉○○葉戌○○亥○○丙○○天○○被告宙○○
甲○右當事人間增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地○○、宇○○、酉○○、葉戌○○、亥○○、丙○○、天○○為被告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於被告申○○死亡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地○○、宇○○、酉○○、葉戌○○、亥○○、丙○○、天○○為被告申○○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該繼承人等應即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薛中興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