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85號原告 鄭立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間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ㄧ、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
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另提出所請求撤銷之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各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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