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36號聲請人 袁樂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翁挺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聖欣彩色印│華南商業銀行│52,500元│101年2月16日│GD0000000│││刷股份有限│南京東路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