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88號原告 林麗水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祥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