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影本(如: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㈡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㈢說明除聲請人提出積欠民間債權人 曾春玉 、 黃文賢 、 葉秋婷 及
金融機構之債務外,是否尚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即私人)或資產公司?如有,請重新提出一份完整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相關債權證明。
㈣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每月負擔房貸支出費用18,000元。請提出由抵押權人出具之貸款餘額證明及相關房貸資料。
㈤說明抵押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是否存在?其
種類、數額?發生之原因?如存在,應將其債權填載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如已清償,應提出清償證明。
㈥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102
年1至11月份薪資證明;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
㈦提出最新申請之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
㈧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實際支出之
扶養費?子女目前是否在學?如是,應提出在學證明(如:學生證影本)以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㈨說明配偶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配偶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㈩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或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