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 蔡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秋祥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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