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李俊銓 被告 呂建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97號竊盜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林呈樵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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