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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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富貴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富貴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吳勇毅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