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泰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泰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沈泰權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受刑人 劉陳嘉慶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0年1月28日│自90年10月27日之前或後3││││至4星期間某日起至100年1││││月3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1號│100年度偵字第697號│├───┬────┼────────────┼────────────┤│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苗簡字第33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日期│100年4月27日│101年3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苗簡字第33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2號││├────┼────────────┼────────────┤││確定日期│100年5月24日│101年4月16日│├───┴────┼────────────┼────────────┤│附註│已依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67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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