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87號
原告 王昱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懿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內未見其本人之簽名或蓋章,僅有訴外人 劉慧玲 於具狀人下方簽署「劉慧玲代」等字樣。惟原告未附其委任劉慧玲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難認原告有委任劉慧玲為訴訟代理人,是應補正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訴狀正本,或其委任「劉慧玲」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原告自陳不確定「李懿倫」是為被告之本名等語,且未提出被告之住居所等年籍資料,致本院無法確定被告之真實年籍及送達地址。是應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