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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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博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7515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博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博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郭博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3日│107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160│107年度毒偵字第283││││號│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308│107年度訴字第2114│││││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8月10日│107年9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308│107年度訴字第2114│││判決││號│號│││├────┼─────────┼─────────┼────────┤││判決│107年8月29日│107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515│107年度執字第1682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