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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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5號抗告人大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相對人 賴宥翔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107勞訴字第25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1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