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4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尤建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慶德 等人,因本院100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3,0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941元,扣除上訴人前曾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應再補繳新臺幣45,94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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