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尤建誠 再審被告 余慶德
余錦芬 余能文 余長雄 余啟南 余建勝 余辨 余秋雲 余許愛 余勝雄 余勝章 林翠敏 余嘉豪 余丹寧 余采臣 余加郡 余福男 余春明 余天錫 余信宏 余冠輝 余啟章 余啟彬 原名林彬. 余加魯 余振榮 余康昭綉 余明翰 原名 余明火 . 余明城 余莉卉 原名 余麗惠 . 余巡令 黃美月 馬萬掌 余萬春 馬潤德馬承 余再興 呂石定 余清輝 余清男 余清潔 余清池 余萬益 王余玉真 余俊德 余昌融 余昌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一行、第四頁第二十二行中關於「裁定」記載,均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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