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尤建誠 再審被告 余慶德
余錦芬 余能文 余長雄 余啟南 余建勝 余辨 余秋雲 余許愛 余勝雄 余勝章 林翠敏 余嘉豪 余丹寧 余采臣 余加郡 余福男 余春明 余天錫 余信宏 余冠輝 余啟章 余啟彬 原名林彬. 余加魯 余振榮 余康昭綉 余明翰 原名 余明火 . 余明城 余莉卉 原名 余麗惠 . 余巡令 黃美月 馬萬掌 余萬春 馬潤德 余 馬承 余再興 呂石定 余清輝 余清男 余清潔 余清池 余萬益 王余玉真 余俊德 余昌融 余昌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一行、第四頁第二十二行中關於「裁定」記載,均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