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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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92號聲請人即原告 許松森 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古慧玲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9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溢繳新臺幣(下同)22,572元,爰依法聲請退回所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原告起訴狀請求拆除房屋及返還土地之範圍已載明以測量結果為準,並於民國99年9月2日繳交第一審裁判費53,173元。嗣原告依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變更訴之聲明,而依原告主張之返還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89,952元(1,136平方公尺×2,
632元=2,989,952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601元,則本院溢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2,572元(53,173元-30,601元=22,572元)。從而,原告聲請返還上開溢繳之金額,即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