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PHANTHANHTAI( 潘清財

選任辯護人 謝俊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NTHANHTAI(潘清財)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柒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PHANTHANHTAI(潘清財)經本院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原審判決所引各該證據可佐,又被告為越南籍人士,與台灣的連結薄弱,此次又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4月9日執行羈押,至114年7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本院於114年6月16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依被告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為越南籍人士,自103年受僱來臺從事印刷工作,居住在雇主提供的宿舍,在臺親戚為同是外籍勞工的阿姨的小孩等情,可認被告於工作、住居、家庭、財產等社會關係均與臺灣連結薄弱,此次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顯可能失去工作、居所,且被告本件運輸毒品7次,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參以一般人趨吉避凶之本性,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審酌上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準此,本案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4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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