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告 游黃旺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律師
被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游貞蓮 (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書瑾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蔡如惠
法官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婉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告 游黃旺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律師
被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游貞蓮 (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書瑾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蔡如惠
法官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