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27號原告 張麗芬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
黃文欣 律師 王怡茹 律師被告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被告 林萱茹
林麗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蕭郁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陳君鳳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