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華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又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民事起訴狀上未
有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或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聲請費壹仟元及具狀補正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民事起訴狀上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或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
狀,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