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3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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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3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334號再審原告 趙玉柱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蕭弘毅 律師 莊丞茹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春安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09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0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