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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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8658、10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李國貞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李國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自白犯罪,且有相關人證及物證等在卷可稽,是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原本院雖認尚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以新台幣(下同)10萬元交保候傳,惟因被告最後覓保無著,依一般通念,在無保之情況下,犯重罪且嫌疑重大之被告,因欠缺防阻其逃亡之擔保,選擇逃亡之或然率甚高,是已足認其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之「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之認定標準,故本院認其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0年8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上項羈押之原因事實仍然存在,是仍有繼續羈押以確保審判、執行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莊政達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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