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然查,受刑人之刑期既已先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則應無假釋之問題。本件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